关于发布《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工作规程(试行)》的公告

2020-05-20 15:02:29.0            293

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工作规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建设,有序开展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特制定本工作规程。

第二条 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简称学分银行)是以学分为计量单位,按照统一的标准,对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等所体现的各类学习成果进行认定与核算,具有学习成果存储、积累和转换等功能的学习激励制度和教育管理制度。

第三条 学分银行的服务对象分为机构用户和个人用户。机构用户主要包括参与“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1+X证书)制度试点的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国家开放大学、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简称培训评价组织)及相关机构等。个人用户主要包括院校学生、社会学习者等。

第四条 以学历证书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简称X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为主,围绕学习成果登记、认定、存储、积累、转换全流程及各环节,建立健全学分银行基本流程和制度框架,保障学分银行建设工作有序开展,逐步探索开展各类学习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服务全民终身学习,为建立国家资历框架奠定基础。

第五条 学分银行提供个人学习账户和机构账户的建立与管理,个人学习成果的登记、认定、存储、积累、转换以及终身学习档案的建立、学习信息记录和学习信誉查询、学习成果相关证明等服务。机构用户基于学分银行学分,具体制订学习成果转换办法,实施有关学习成果的转换。



第二章 建设信息平台



第六条 建设满足大规模用户使用需要,具有高稳定性、高可靠性、高安全性和高扩展性的职业教育国家学分银行信息平台(简称信息平台),推进与X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公民网络身份识别系统、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网、在线开放学习平台等系统的对接,让信息多跑路,让学习者少跑腿。

第七条 加强网络安全制度建设,保障网络安全,保护个人身份信息和相关数据的信息安全。

第八条 利用人工智能、区块链、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探索建立具有社会公信力的质量保证体系,保障信息平台高效运行,确保学习者身份和学习成果等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可追溯、可查询。



第三章 建立账户



第九条 建立个人学习账户。个人用户在信息平台中填写个人基本信息(可直接从X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中导入),与公民网络身份识别系统对接确认个人基本信息无误,通过人脸识别等手段确认建立账户者与有关信息匹配,即完成账户建立。个人学习账户主要用于记录个人持有的学习成果信息、学分认定信息以及相关转换信息等。

第十条 建立机构账户。机构用户在信息平台中填写机构相关信息,经核对无误即完成账户建立。参加1+X证书制度试点的相关院校和培训评价组织,其机构信息可直接从X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中导入,信息平台自动为其建立机构账户。机构账户主要用于记录机构拥有的学习成果信息、参与有关成果培训考核的人员信息、持有有关成果的人员信息以及相关转换信息等。



第四章 制订学时学分记录规则



第十一条 学时学分记录规则根据接受学历教育、X证书培训考核等所获各类学习成果性质、特点和培养培训实际,综合考虑所需学习基础、所需学时、实习实训要求等因素制订。

第十二条 学时记录规则。以单个工作任务作为学时计算单元,按45-60分钟计1学时。

第十三条 学分记录规则。面向院校学生开展X证书培训,完成工作任务要求的学习内容,理实一体类按16学时计为1学分,实训类按24-30学时计为1学分。面向社会人员开展X证书培训,完成工作任务要求的学习内容,理实一体类按18学时计为1学分,实训类按28-36学时计为1学分。

第十四条 根据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开发有关规则,每个X证书约相当于不超过2门专业核心课程的容量,对于某一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每一级别记录的学分一般不超过8学分。



第五章 开展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



第十五条 登记学习成果。学习者在个人学习账户中登记所持有的X证书等各类学习成果信息。X证书、学历证书等可从X证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全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网等有关信息平台导入。

第十六条 认定学习成果。培训评价组织依据学时学分记录规则,结合职业技能等级标准、培训内容、学时数、学历教育有关专业教学标准等,提出有关X证书对应的建议学分。在此基础上,学分银行组织专家依据学习成果认定标准和规范进行核定,认定学分银行学分值。经认定的X证书及对应的学分值,在学分银行发布,作为有关院校和培训评价组织进行学习成果转换的依据和参考。

第十七条 存储和积累学习成果。学分银行比对个人学习账户中的学习成果类型、等级、对应学分等信息,自动记录其学分。个人用户可以登陆学分银行信息平台查询本人学习成果的存储和积累情况。

第十八条 转换学习成果。

1. 有关院校和培训评价组织对照学时学分记录规则及学分银行学分,结合自身实际,研制具体的学习成果转换办法和转换规则,并在学分银行备案发布。

2. 职业院校学生获得一定级别的X证书,在当前专业学习或按程序进入更高层次学段后,均可按有关院校转换规则申请兑换学分,免修相应课程;取得X证书的社会成员在按规定程序进入有关院校接受专业学历教育时,可根据证书级别,按有关院校转换规则申请兑换学分,免修相应课程。

3. 对接受职业院校学历教育取得毕业证书或X证书相关课程学分的学生,在参加有关X证书考核时,可按有关培训评价组织转换办法和转换规则申请免考相应的证书模块。

4. 学习者按程序申请对个人学习账户中符合条件的学习成果进行转换,有关院校、培训评价组织按规则办理,并在学分银行备案转换结果。

第十九条 鼓励探索针对相同或相近专业,将有关学生所持有在学分银行认定的X证书,作为学生参加中高职衔接转段等考试环节的学业水平参考或部分技能考核模块成绩。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学分银行建设工作在国务院职业教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领导下,由教育部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司负责统筹协调管理,并接受国家职业教育指导咨询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十一条 国家开放大学负责研制设计学分银行制度框架,开展相关理论与政策研究;负责学分银行信息平台的开发与运维以及系统对接等;负责对培训评价组织提出的X证书建议学分进行核定;汇总、发布培训评价组织、有关院校的学习成果转换规则和管理办法,统计分析学习成果认定、积累和转换情况;承担学习成果存储、积累和转换的业务咨询、培训与指导工作;探索实施社会人员取得的X证书成果的认定、积累和转换工作。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职业技术教育中心研究所负责指导培训评价组织研究提出有关X证书的建议学分;指导培训评价组织依据X证书相关专业国家教学标准,研制学历教育课程与X证书有关考核模块的学习成果转换规则。

第二十三条 有关院校参与学分银行建设接受当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指导。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力量加强学分银行成果转换方面的研究,推进本地区院校间学分银行学分互认,积极探索学分银行在更多领域和地区间的应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支持激励政策,帮助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第二十四条 培训评价组织负责研制X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转换办法和转换规则,按程序审定后报学分银行备案;及时向学分银行报送经审定通过的X证书建议学分;协助学分银行开展X证书的学分核定工作;受理学历教育学习成果转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X证书有关模块免考,记录学历证书或相关课程所替换的证书模块;及时向学分银行备案学习成果转换结果

第二十五条 有关院校负责制定学习成果转换办法和转换规则,按程序审定后报学分银行备案;建立本校学习成果转换管理工作机制;受理X证书转换申请,对符合条件的,按程序办理课程免修免考,记录X证书所替换的学分;在更新有关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时,同步调整X证书可替换的学分值,并及时备案;对按规定程序接受本校相关专业学历教育的学生和社会成员,支持其根据学习成果转换情况免修部分课程,在完成规定内容学习后依法依规取得有关学历证书;研究制定中高职衔接转段等工作中X证书所体现的学习成果认定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及时向学分银行备案学习成果转换结果。



第七章 质量保障



第二十六条  国家开放大学牵头建立监管协调机制,协同加强对学分银行建设工作的质量监控。有关违规行为,由责任主体主管部门负责按程序处理。

第二十七条 学分银行接受第三方质量评价机构的监督评价,逐步健全学分银行质量保障工作机制和制度体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